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9浏览次数:416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利用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良好育人环境,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促进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级教学单位要按照“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实验队伍建设,提高实验队伍素养,围绕实验室开放工作安排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并在条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公布。

第四条实验室开放范围为全校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所有实验室。全校所有教学实验室、学科科研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发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增加开放时间,充实开放内容。

二、开放形式与开放内容

  第五条实验室可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应保证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开放预约实验的时间可根据实验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学校鼓励各学院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或创造条件,做到实验室在时间和空间上全天候开放。

  第六条 实行开放预约的实验应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出发,在原教学实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提升,实验讲解和指导、实验要求和考核都应通过启发和必要的检查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独立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第七条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一)跨专业选做实验项目:学生跨专业选做其他专业培养计划内实验项目。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二)自行设计实验项目:实验室自行设计提供的《南京邮电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大纲》以外的实验项目,或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自拟的实验项目。自行设计的实验是以培养学生的动手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为主导的启发式实验教学模式。自行设计的实验项目类型主要有:

1.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知识的实验;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科研型开放实验。实验室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也可以是结合实验室的条件,由学生自拟科技活动课题,联系指导教师进行的实验。以科研活动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鼓励实验室吸纳全校大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创新实验,推动我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活动的开展。以创新活动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创新实验项目中已获STITP立项的项目,由其STITP项目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按照学校STITP相关规定执行。

() 大型精密仪器开放实验项目。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管共用、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做到资源共享(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鼓励实验室对社会开放。在保证正常实验教学的前提下,挖掘实验室潜力,积极提倡实验室对社会开放。开放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三、开放组织实施

  第九条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具体实施。学院主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院领导直接领导本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中心(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把握开放实验选题的科学性及难易程度,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警示防范。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集中受理开放实验项目申报。申报的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实验中心(室)汇总,经学院同意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审定,审定批准的开放实验项目由申报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依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将审定批准的开放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实验室登记预约。

  第十三条 各实验中心(室)在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应将开放实验的相关材料(学生实验报告、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表等)汇总,经学院同意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审定的完成情况划拨开放实验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快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范围、形式等信息应通过网络发布,便于学生查询;应逐步实现网上预约、网上预习、网上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智能化管理,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做到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的网络化、规范化。各实验中心(室)每学年应根据实验室开放与建设情况,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总结报告,由学校组织考核认定。

四、学生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须在网上预约或以其他方式申请,须经实验中心(室)核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在教师指导下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经教师批准后方可进人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批阅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检查实物成果,并按规定登记成绩。

五、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自主个性化学习环节,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可按照开放实验项目学时数计入自主个性化学习分。本科学生每修满16学时开放实验认定0.5学分,最多不超过2学分。本科学生完成开放实验的自主个性化学习分具体计算方法由各学院制定,报教务处审批。研究生参加开放实验学分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为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主要列支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及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津贴等,不列支其它费用。津贴核算标准如下:

1.指导跨专业选做实验项目,根据实际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和实验计划学时数按现行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计算。

2.指导自行设计实验项目,根据实际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和实验计划学时数按现行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的1.2倍计算。

实验室开放工作量和津贴由所在学院核定,与开放实验完成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表、实验耗材统计等)一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审定的完成情况划拨开放实验专项经费至各学院,开放实验项目工作量作为教师考核工作量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成果,可以申报相关评奖项目。学生开放实验项目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其指导教师和所在实验室可以申报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其指导教师和所在实验室可以申报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和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细则,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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