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6浏览次数:2971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实建发〔20131

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各职能部门:

为加强我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制订《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34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校级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示范中心遴选与建设坚持科学布局、分类建设、示范引领、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学院类别、实验室类型和布局。

第三条  校级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以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线,以深化实践教学改革为动力,以健全实践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为重点,以提高实践教学队伍水平为关键,不断创新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拓展实验室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努力在建设理念、教学改革、队伍建设、运行管理、资源共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国内同类高校、同类学科争创一流,形成特色,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四条  构建国家级、省级、校级示范中心建设体系,进一步加强我校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省级示范中心)建设,有效整合实验资源,促进教学科研有机结合,探索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的新机制,着力培育更多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示范中心)。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

第五条  校级示范中心每两年遴选一次,省级示范中心从校级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中心从我校省级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校级示范中心的遴选及省级、国家级示范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校级示范中心申报类型

(一)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或面向较多相近专业的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实验内容以基础性、验证性实验项目为主,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占有一定比例,主要承担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同时以实验室开放等方式承担实验室开放项目、学生创新实验项目。

(二)学科综合训练中心。以面向由相关学科专业构成的学科专业群的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实验内容中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占有较大比例。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以实验室开放等方式承担学生科研训练、学科竞赛、作品创作和教师科研等任务。

(三)实践教育中心。由学院联合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主要采取“校内实践教育中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合作共建模式,建立健全共建共管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深化学校和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的合作,承担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第七条  校级示范中心申报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材建设水平较高,实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教学改革成果突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方面富有特色、成效好。

(二)具有胜任的师资队伍。注重实验与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具有完善的人员聘用、晋升、考核、培训体系。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实验与实践教学经验丰富,中心专职人员数量满足实验实践教学要求。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应具有高级职称。实践教育中心主任须具有丰富的专业领域实践经历。

(三)具有较好的实验条件。仪器设备配置较好,有一定数量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室规模较大,覆盖面宽、受益面广。

(四)具有先进的管理机制。学院应有实验室建设的整体规划,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实验教学资源集成整合度好,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开放运行,资源共享度高,绩效好,具有一定的示范辐射效应。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支持。注重经费投入,有校级以上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运行经费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较为充足、使用合理。能积极吸纳企事业单位参与实验室建设、提供建设经费或体现行业技术发展水平的工程技术装备(或实验软件系统)。

(六)申报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还须具备:

1、重视实验内容开发和实验教材建设,课程体系具有层次性(有基础性、综合性、创新性的系列实验课程),课程类型丰富(有课内实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基于实验的研讨课等),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占有一定比例。

2、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开展实验教学,实验任务饱满,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开设充足,人才培养成效显著。

(七)申报学科综合训练中心还须具备:

1、集教学科研于一体,强化资源整合,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能适应行业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注重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能把握技术发展前沿进行必要的技术革新和创新实验研究,技术设备先进,管理方法与教学手段先进。

2、训练内容针对性强,能根据培养目标设计综合训练项目,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工艺设计方法和前沿技术,培养的学生具备工程素质、综合实践能力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八)申报实践教育中心还须具备:

1、采取“中心+基地”建设模式。校内实践教育中心与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合作共建双方有良好运作基础,签订合作共建协议,设有合作方共同参与的专门管理机构。合作单位应主要是面向一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或服务性单位,合作企业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在同类企业中规模领先、技术水平先进,有较高的影响力,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先进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2、积极推动校内外实验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按照专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共同促进学生就业创业,实现校内培养、工程训练和岗位训练的高度融合。

第八条  学院申报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制订中心建设规划,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立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专门的申报网站(含申请表及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经专家论证、学院审核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报中心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遴选的校级示范中心建设点,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遴选的校级示范中心建设点名单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立为校级示范中心建设点。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构建科学的实验课程体系。从创新人才培养要求出发,建设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实验课程(群),不断创新和开发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内容与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和各类社会应用实践有机结合,不断丰富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鼓励探索多元化的实验教学模式和考核体系,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合作性学习、研究性学习。

第十一条 打造高水平的实验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立切实可行的实验队伍培养培训制度,注重“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引进,制定吸引高水平学科专业带头人、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本科实验教学的政策措施,形成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热爱实验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团队。

第十二条 优化实践教学资源配置。根据实验课程体系建设需要,配置数量充足、技术先进、组合优化的仪器设备,重视开发数字化实验教学资源,满足实验教学需求。实验室用房、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

第十三条 完善实验中心管理网站建设。有专人负责网站维护、更新工作。具有丰富的与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过程、实验室管理相关的电子化资源,实现实验室开放及与学生互动。基本实现实验教学、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

第十四条 学科综合训练中心建设,要根据中心的功能定位,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加强各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合理整合、配置各学科专业的教师资源和实验资源,提高建设效益

第十五条 实践教育中心建设,要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发展定位,充分吸收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优质资源,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社会应用相结合。以实践教育中心为载体,探索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校级示范中心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鼓励建立示范中心共建共享机制和制度,着力提高示范中心在校内相关专业之间、区域高校之间的开放共享度,提高利用率。

第十七条 加强示范中心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师生安全教育管理体系,配齐相关安全实施和警示标志。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明确管理部门,落实校级示范中心建设经费及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配套经费,协调相关部门、学院,在人、财、物等方面为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校级示范中心建设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各级示范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示范中心的规划布局,制定校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财务处筹措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遴选、建设、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学院为示范中心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示范中心的项目建设工作,须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示范中心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学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 校级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主要负责提出示范中心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提出示范中心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实践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遴选确立的校级示范中心须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立项建设任务书》,经学院审核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经专家评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示范中心立项建设任务书,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论证变更理由,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校级示范中心,学校提供专项建设经费,用于示范中心的建设,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将建设经费下达相关学院。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突破。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模拟、仿真、虚拟等实验资源建设,以及实验室必要的条件改造,实验室条件改造经费(含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费、空调及实验桌椅购置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示范中心建设完成后的资金余额,原则上优先用于该示范中心的后续建设,但须待建设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鼓励示范中心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中心发展。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校级示范中心建设期为一年,建设期满后,应对照立项申请书和验收标准,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队伍建设、管理运行模式、设备与环境、网站建设、特色项目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填报《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验收申请表》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查,形成书面考查意见并公布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通过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验收通过的校级示范中心授予“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校级示范中心)”称号。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验收的,须及时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未通过验收的和申请延期验收的示范中心,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如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学校将取消该示范中心建设点,收回剩余建设经费,并取消该学院下一批校级示范中心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已通过验收的校级示范中心纳入学校实验室常规考核和绩效考评,学校在每年九月全校实验室绩效考评时对各示范中心进行绩效考评,逐步建立按建设绩效进行后续资助的机制,促进已建示范中心的持续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实验教学  实践教育  示范  中心  建设  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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