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9浏览次数:3068

2016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校发〔200926),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本着“突出学科优势,合理调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加快建设步伐,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国内先进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深化实验室管理改革,创新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实验室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遵循“立项论证、过程监控、验收考评”的项目管理流程,构建由公共基础实验室平台、学科专业实验室平台、科研实验室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构成的“3+1”实验室平台体系。公共基础实验室平台按学科群设置,主要满足面向全校的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教学的需要;学科专业实验室平台按学科或专业设置,主要承担专业教学、研究生教学、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同时承担科研任务;科研实验室平台以专业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形成的团队为牵引设置,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并兼顾研究生教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公共基础实验室平台和学科专业实验室平台的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和评定。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分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秘书单位为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领导本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学院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作为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三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总体规划: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本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拟订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经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八条  年度建设计划:每年11月各学院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申报下一年度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经专家论证及学院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申报的年度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拟定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报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应依托实验中心(室)进行,以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中心(室)为单位申报;承担在建项目的实验中心(室),一般不得再申报新的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
    1
、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或改建;
    2
、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添置、更新;
    3
、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1
、每年5月各学院依据校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实验室建设方案,并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经专家论证、学院审核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目标,通过建设实验室能达到的水平与规模,建成后能承担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预期发挥的效益等。
   
2)建设内容,设备购置计划及申请经费。
   
3)项目建设已具备或需配套的条件,如:人员、实验用房及环境条件等。
   
4)项目建设的总体与阶段计划及完成期限。
    2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建设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立项项目名单报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3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将所批准建设经费下达相关学院,立项后划拨总经费的90%,余款在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必要的条件改造,实验室条件改造经费(含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费、空调及实验桌椅购置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中的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项目、省级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校企共建实验室项目等专项资金项目须按照实际获批立项经费额度重新组织专家对仪器设备的购置等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学院将论证后的建设方案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必须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须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计划申报表》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计划申报表》依据分步实施的原则填写《南京邮电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和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论证变更理由,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实验室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暂停经费使用,并责成相关学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最多只延期一次。延期后仍未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学校将终止该项目的建设,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中,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所批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项目验收完成后的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收归学校,纳入当年实验室建设追加预算,统筹管理,用于实验室建设或优先用于该学院相关实验室的后续建设投入,但等待建设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中期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学院应经常自查,检查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问题。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应不定期抽查、督促、协调,以利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建设周期超过6个月的项目,在项目建设中期,建设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已取得的建设成效和存在问题,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期检查表》,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填报《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承担和完成的实验教学及其它实验任务的数量和质量、预期开出和实际开出实验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情况等,每年9月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或完善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按学校规定需审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每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对在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鼓励及嘉奖;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学校将限制对相关学院的投入;对建设 成效不好且影响到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校实建发〔2009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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