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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资实发〔2018〕2号 |
南京邮电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排污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参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回收及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与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对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系、所、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主任(或课题组负责人)为该实验室(或课题组)直接责任人,与本学院(系、所、中心)签订实验室级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下属的每个房间明确具体责任人,与实验室主任(或课题组负责人)签订房间级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岗位职责分明。
第六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设立专(兼)职化学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安全监管等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校内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科研机构和校办企业从事化学品生产、购买、存放、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管理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在国家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从没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收或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各单位每次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私下违规采购和使用。采购数量原则上应控制为一周内的使用量,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内因储存危险化学品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校内各单位不得私下违规储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实验室存放危险化学品必须安全可靠,防火防盗。实验室应配备危险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分类,定位、定点有序存放,做到零整分开,不得混放、混装,应有准确的使用计量和详细的标记。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详细的危险化学品台账,危险化学品登记、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对自身安全负直接责任。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带出实验室。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实验室。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品,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相互监督,确保安全,并及时做好使用记录,随时接受学校和公安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回收及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须遵循“减少废物产生、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要求做到无害化回收,必须排放的,须经过净化处理,使其有害物质浓度降到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之内。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渣倒入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废液应及时收集、分类存放并张贴标签,储存容器必须密封且没有破损。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其它危险废弃物一起混装回收。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十八条 各单位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统一收集危险化学废弃物,并将其转运到学校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定期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专业废弃物回收公司进行回收。
第六章 安全检查及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于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必须及时反馈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每日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做好房间的安全检查,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张贴上墙。相关应急预案应报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各单位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向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保卫处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因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学校所公布的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管理规定 | ||
|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18年7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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