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7-04浏览次数:2894

 

 

 

 

 

 

 

 

 

 

校资实发〔20183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内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加工机械、电磁设备,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第二章 学院安全管理队伍及要求

第四条 学院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在职人员作为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申购审核、注册登记、备案建档、人员资质、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安全防护、报废处置等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含科研课题组)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申购、注册、备案、建档、使用、处置及日常检查记录等。

第六条 学院和实验室应定期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其完成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操作日志,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购置与安装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申购,按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所选购的特种设备必须是由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制造商生产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含改造、维修)审批需按相关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制造商或经制造商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实验室应与安装调试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安全责任书(含安全负责人、施工安全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范围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应符合安全生产规程要求。

第四章 注册、备案与建档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装自检合格后,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配合学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检验,学院需组织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备案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实验室须向学院提交特种设备(含转入)的注册编号并提供相应设备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备案;

(二)学院每月上旬将上月的特种设备变更台账及备案复印件报送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建档

对购置或转入的特种设备,实验室应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随机技术文件,安装、维护、大修、改造合同书及技术资料,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运行检查记录,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技术档案的原件由实验室负责保管,学院和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仅保存备案材料的复印件。当特种设备的产权发生变化时,其技术档案随同该特种设备一并转移。

第五章 人员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第六章 日常使用与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作记录,有作业操作的需填写操作日志。日常保养包括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对和检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定期检验合格后7日内,实验室须向学院提交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备案。

未经定期检验、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实验室应及时记录并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在故障排除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有维修、改造、停用和重新启用等情形时,实验室须提出申请,经学院安全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审批后报送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备案。

第七章 产权转移与报废处置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产权转移,按照资产管理相关手续进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报废处置。因使用年限到期、检验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特种设备可办理报废申请,并按照特种设备报废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置。

第八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实验室应认真落实《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与环境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送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组长为本单位负责人,成员由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的专家和安全管理员组成。学院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应张贴在本单位醒目的位置,并报送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学习和演练记录上报送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六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月四日

主题词:实验室  特种设备  管理条例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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