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4浏览次数:3064

 


校资实发〔20181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件发生,保障教学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内所有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均属本规定管理范畴。

第三条  各学院(单位)实验室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张贴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流程步骤、安全检查细则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逐级责任制度,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学院(单位)向学校负责。

第七条    各学院(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在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单位)需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非学生),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和紧急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和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单位)的各级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并根据职责范围判定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单位)应根据本学院(单位)的仪器设备技术特点及学生在实验室的实验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在醒目处张贴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    实验室涉及到安全的设备及材料使用需进行日常使用登记,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准入制,相关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常识的学习和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十四条   有一定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实验应严格按要求在具备相应实验条件的实验室开展,教授办公室、导师办公室、教研室等办公室原则上不得作实验室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进行实验器材整理,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闭门窗。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用电、防火,化学危险品、高压气瓶、放射性物质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依据劳动防护相关规定,各学院(单位)应向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工作的有关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并要求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    各学院(单位)应做好实验室雨季防雨、防漏、防潮等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不定期请校外相关专家,如公安、消防部门协助安全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学院(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于每个季度向学校相关部门报送,假期开放的实验室每月正常做好检查及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由学院(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牵头负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单位)应根据新进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依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与规程严格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学校将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优活动,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没收物品、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及科研项目的予以暂停项目的处理,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个人,学校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程度不同给予没收物品、通报批评、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扣罚奖金或按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理,涉及科研项目的予以暂停项目的处理,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和后果上报学校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肇事者责任;事故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按照学校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实验室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版《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八年月四日

主题词:实验室  安全  管理规定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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